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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、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观点摘录: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权利,其不应因为作品在某期刊社发表就永久性地失去。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,是改造期刊社与作者签署的格式合同(版权协议)。国家版权局可对这类合同(协议)进行规范。改造后的格式合同要平衡作者和期刊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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